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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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85號原告 戴秋珍 被告 傅靖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傅靖雯應賠償原告戴秋珍新臺幣120萬元,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74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鄭富容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蕭靖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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