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00號原告 張薴月 被告 胡仁傑
謝宗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基金簡字第131號(由112年度金訴字第304號改分)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姜晴文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連珮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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