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調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代位遺產分割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調字第28號聲請人 張瑋 慬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2項亦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以 林黃玉品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為相對人,然未記載該繼承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號碼及住居所等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茲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林黃玉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及其繼承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號碼、住居所,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暨繼承系統表,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