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事聲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消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事聲字第262號異議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政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異議人即債權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25日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0號所為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為新臺幣(下同)666萬4,354元,今債務人僅能還款100萬8,000元,還款成數僅15.12%,其所提更生方案之還款成數過低,對債權人之債權不公,雖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然其亦應兼顧債權人之權益,於平衡兩造利益下為之,本件債務人雖有固定收入,但其所提之更生方案實難謂兼顧債權人之權益。又消債條例之清算章節尚有不免責債務人繼續清償達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反觀本件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僅15.12%,尚不及清算程序中繼續清償之免責門檻,恐難謂本更生方案對債權人公允。為此,爰提起異議併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否准許,係以其是否盡力清償為斷,而是否已盡力清償係以債務人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是否均用於清償為判斷,並非以還款成數為標準。經查:
㈠債務人前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12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有該裁定1份附卷可稽。債務人於更生程序中原提出更生方案:每月薪資2萬3,794元,每月之必要支出共1萬4,916元(包含伙食費4,500元、交通費500元、行動電話費500元、房租6,000元、扶養費3,416元),每1個月為1期,清償8,878元,清償6年,共63萬9,216元;嗣於102年5月28日修正更生方案為:
每月薪資2萬6,540元,每月之必要支出共1萬2,600元(包含伙食費4,500元、交通費800元、行動電話費500元、醫療費800元、房租6,000元),每1個月為1期,清償1萬4,000元,清償6年,共100萬8,000元,清償成數15.125%,有更生方案附於原裁定可稽。債務人於更生程序中提高還款金額,且其每月收入2萬6,540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1萬2,600元後,剩餘之1萬3,940元全數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故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㈡異議人雖主張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僅15.12%,尚
不及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不免責債務人繼續清償之免責門檻,難謂對債權人公允云云。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法院為不免責裁定應指第133條、第134條規定,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55萬7,438元,尚不敷必要生活費用,更生方案清償總額100萬8,000元,債務人若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則不該當消債條例第133條不免責規定,故異議人所稱不免責應係指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列情形,惟法院依消債條例第134條為不免責裁定乃因債務人對清算之原因有可歸責性、或有虛偽不實、違反誠信、違反義務等惡意行為,而債務人欲重建經濟當本其至誠,既然對清算之原因有可歸責或惡意逃避債務,法院自應保障債權人受相當程度之清償而有20%之設。本件債務人已盡清償之能事,具如上述,當與消債條例第134條之債務人不可相提並論,故異議人上開主張容有誤會。
四、綜上所述,本件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上開情狀,認債務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又查無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而逕依同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認可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核並無不合。
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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