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楊雅菱
訴訟代理人 陳松林
張永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魏鴻源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人起訴
視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585,576元(計算式:系爭建物拍定金額550,000+
積欠租金35,576=585,576),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日後若
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5,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調解費
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