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8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創銘東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智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亞權 間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47萬209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