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8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8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創銘東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智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亞權 間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47萬209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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