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易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166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宗男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因毀損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吳志誠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