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3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江增相 訴訟代理人 藍松喬 律師被上訴人 江增廣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江增科 追加被告 江增春
江兆炎 江徐綢妹 江泰宏 即 江增富 ).江增燕江 謝五妹 江增洸 江增浪 江增雲 江增和 江兆任 江兆吉江 陳燕妹 江兆亮 江兆海 江兆爐 江增源 江增峯 江增福 江雪琳 江逸鴻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羅金慧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1年7月1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書記官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