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正字第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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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正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正字第6號聲請人 丁福慶 律師( 趙璧芝 之遺產管理人)
劉哲瑋 會計師(趙璧芝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遺產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3457號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99年度裁字第3457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丁福慶」及「劉哲瑋」之記載,依序應更正為「丁福慶律師(趙璧芝之遺產管理人)」及「劉哲瑋會計師(趙璧芝之遺產管理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所明定。
二、本院中華民國99年度裁字第3457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慧娟
法官陳國成法官胡方新法官曹瑞卿法官林金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莊俊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