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3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江增相 訴訟代理人 藍松喬 律師被上訴人 江增廣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江增科 追加被上訴人 江增春
江兆炎徐綢妹 江泰宏 (即 江增富 )江增燕江 謝五妹 江增洸 江增浪 江增雲 江增和 江兆任 江兆吉江 陳燕妹 江兆亮 江兆海 江兆爐 江增源 江增峯 江增福 江雪琳 江逸鴻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羅金慧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郭琇玲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書記官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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