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52號聲請人 吳文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鈞院107年度司催字第55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5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7年12月17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
8年4月17日屆滿。又上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詩蘋┌────────────────────────────────────────┐│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 賴國安 │臺灣中小企業│107年11月30日│30,770元│AH0000000│││││銀行八德分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30日
書記官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