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45號聲請人 楊蘋 代理人 謝元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7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謝伊婕附表:
┌─────────────────────────────────┐│股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4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聲寶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0│股票│1│784││├─┼─────────┼────────┼──┼──┼──┼───┤│02│聲寶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0│股票│1│334││├─┼─────────┼────────┼──┼──┼──┼───┤│03│聲寶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0│股票│1│255││├─┼─────────┼────────┼──┼──┼──┼───┤│04│聲寶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0│股票│1│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