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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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71號原告台北新都凡爾賽社區自治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慧卿 被告 黃翃元
陳政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同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確認:㈠、被告黃翃元、陳政德所召開台北新都凡爾賽社區108年度第1次、第2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含選舉管理委員及候補委員之決議)無效。㈡確認蔡慧卿所召集台北新都凡爾賽社區108年度第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含選舉管理委員及候補委員之決議)之決議無效。核均非屬身分或親屬關係,應係因財產權涉訟,惟上開決議之不存在,客觀上利益顯難以金錢量化,亦無其他證據足以認定原告因本件訴訟如受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堪認各該項訴訟標的價額均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其價值。是以,本件各項訴訟標的之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而原告分別訴請確認有效、無效之決議乃被告二人所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二項決議、蔡慧卿所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合計確認三項會議決議效力,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之結果為4,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