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154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乙○○
      丙○○
      甲○○
      丁○○
      戊○○
兼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永順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1546號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1月12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林哲賢
  書記官 黃進傑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己○○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捌拾玖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伍拾柒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貳萬肆仟零捌拾陸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伍拾肆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臺幣貳萬零陸佰陸拾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戊○○新臺幣貳萬零伍佰參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員工薪資表、員工薪資條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黃進傑
法官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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