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3143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陳明梅
被 告 張家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2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中理由要領欄第二項第二行關於約定借款額
度新臺幣「30」萬元記載,應更正為「6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賴劍毅
以上正本係照抄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