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嘉簡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嘉簡字第80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五
十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林秀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