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597號原告 徐增祥 被告 陳宗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106年3月8日設籍於屏東縣○○鄉○○里○○鄰○○路○巷○弄○○號,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
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之住居所顯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台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