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1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林金福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簡芯怡簡珊柔 發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請狀債權人之全銜(應為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社)。
二、本件經核債權釋明文件,即放款應收利息試算表,最後傳票日期(即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8年9月19日,該時點貸款結餘(即本金)為新臺幣(下同)31,700元,欠繳利息為15
3元、違約金為38元(欠繳之利息、違約金似已計算至108年9月19日),故請釋明請求計息本金為36,882元及至108年8月8日止已計算未清償之利息153元及違約金38元之依據,並應提出計算式及相關釋明文件。
三、承上,或是否更正本件聲請之聲明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1,700元,及自民國108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30計算之違約金,及至民國108年9月19日止已計算未清償之利息153元、違約金38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如是,請具狀更正本件聲明如上。
四、按借據約定事項所載,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依社理事會所規定之利率更動,故請釋明本件聲請按年息百分之4計算利息及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違約金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社理事會規定之現行利率、違約金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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