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1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坤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權讓與通知,係寄債務人屏東縣○○鄉○○○○路○○號之地址,惟因招領逾期遭退回,而其正確戶籍地址應為屏東縣○○鄉○○○路○○號,故請重新對其正確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並提出該函件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承上,並請陳報債務人之正確送達地址(戶籍地址)。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