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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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1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理人 林永發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賴昱成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務人賴昱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故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
二、承上,就通知債務人賴昱成有關貴公司得代位求償事實之通知函,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請向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址重新為通知送達),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三、請提出本件請求之金額新臺幣67,890元,已向第三人 黃樺山 支付之釋明文件(如收據、匯款證明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