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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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328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水城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間因106年度苗簡字第328號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7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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