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0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佩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本院公設辯護人 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偵字第22414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27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佩樺自民國壹佰壹拾年陸月拾捌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古佩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109年9月18日訊問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自同日起執行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於109年12月18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月,且繼續禁止接見、通信,復於110年2月18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再於110年4月18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月,且繼續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經查,被告前揭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依證人即購毒者 陸柏亨吳智傑 、證人即共犯 郭家銘 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並有卷附行動電話門號查詢申登人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雙向通聯記錄、基地台位置紀錄、通訊監察譯文、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5日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GOOGLE地圖列印資料、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社群網站FACEBOOK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及扣案之行動電話可佐,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被告雖坦承上開犯行,然審酌被告自警詢、偵訊、偵查中羈押本院法官訊問、移審受命法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中所述前後反覆,亦與證人陸柏亨、共犯郭家銘之陳述仍有不符之處,且被告所犯上開罪嫌係法定刑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主觀上畏罪逃亡之動機甚高,客觀上亦顯有畏罪逃亡之可能性,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尚有勾串共犯、證人及逃亡之虞,是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復審酌本案犯罪之情節、手段,若被告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致難以對於被告進行審判及將來可能之刑罰執行程序或影響審判程序之進行而減損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有害公共利益及社會秩序之維護,與被告因羈押而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之私益,兩相比較權衡,認若命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及可能之刑罰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本件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確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
0年6月18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莆晉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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