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簡字第9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桃簡字第9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桃簡字第9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金凱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66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金凱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興建之違章建築業經政府依法強制拆除,仍於原址重建,且重建之違章建物面積非小,所為漠視公權力及建築法規保護民眾公共安全之意旨,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大致坦承客觀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與其無前科紀錄之素行、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
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建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6632號被告陳金凱男7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金凱係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00號土地(下稱本案土地)之實際所有人,於民國101年間委託包商在本案土地興建鐵皮廠房,於同年8月6日,因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領得建築執照,遭桃園縣(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強制拆除在案。詎陳金凱明知依建築法強制拆除之建築物,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重建,竟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領得建築執照,基於違法重建之犯意,委託包商重建面積達200坪之鐵皮廠房,並於101年10月間將本案土地及上開廠房出租予 游文斌 謀利。嗣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發函通知,循線查獲。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金凱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告之子 陳育德 (另為不起訴處分)、承租人游文斌、包商 林振宗 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9年6月9日桃建拆字第1090038804號函、土地登記謄本、本案土地各地號之都市規劃網路資料、桃園縣(已改制桃園市)政府處理興建中違章建築稽查通知單、桃園縣政府函(稿)、同意桃園縣政府拆除切結書、拆除照片、桃園市桃園區公所109年3月13日桃市桃工字第1090015307號函、桃園市桃園區公所違章建築查報單、現場照片4張、租賃契約書等件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檢察官吳建蕙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吳文琳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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