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懷山受刑人黃勝祖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字第三00九號、九十年度執聲沒辛字第一0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王懷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懷山因受刑人黃勝祖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依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王懷山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黃勝祖逃匿,爰聲請將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右開事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乙件、送達證書影本二件、台灣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拘提報告書影本各一紙、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一紙在卷可稽,互核相符,足資認定,自應依法准許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田幸艷法官陳金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歐祝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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