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7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鈜升 等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
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甚明;此並為簡易訴訟程序所準用。
二、查原告與被告謝鈜升等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前向本
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准予核發102年度司
促字第38499號支付命令在案。茲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
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61,359元,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
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不足1,270元。是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若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