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 黃鄭鳳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4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7月31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547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東聯光訊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0││1│1000││├─┼───────────────┼──────────────┼────┼───┼────┼───┤│2│東聯光訊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0││1│1000││├─┼───────────────┼──────────────┼────┼───┼────┼───┤│3│東聯光訊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0││1│1000││├─┼───────────────┼──────────────┼────┼───┼────┼───┤│4│東聯光訊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0││1│1000││└─┴───────────────┴──────────────┴────┴───┴────┴───┘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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