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16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魁寶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魁寶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林大為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