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0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0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О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丙○○與其丈夫丁○○(另為不起訴處分在案)係台南市○○○街○○○號「答答房屋仲介業」之經營者,曾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間,與戊○○合夥投資買賣房屋,雙方因而發生債務糾紛,戊○○乃至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告訴丙○○、丁○○涉嫌詐欺,雙方因上開詐欺案件於八十九年六月五日至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開庭,嗣於同日十四時四十分許開完庭,丙○○、丁○○及戊○○行至上開檢察署法警室外(即該署門口附近),正欲離去時,丙○○竟於法警室外之公開場合,以「你告什麼?你是婊子(台語)!」等語,公然侮辱戊○○。
二、案經戊○○訴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矢口否認有 右揭 公然侮辱犯行,辯稱:「我是覺得告訴人所告內容完全與事實不符,所以才質問他,告什麼啊,真婊子!並無公然侮辱意思。」等語,惟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戊○○指訴綦詳,並經證人乙○○到庭結證屬實,被告亦自承有質問告訴人「告什麼啊,真婊子!」等語,其辯稱無公然侮辱之故意云云,委不足取,本件事證已明,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孟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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