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盜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盜匪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均自民國捌拾玖年玖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乙○○因盜匪等案件,經甲○認為所犯盜匪、搶奪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執行羈押。
二、茲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玉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