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保險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保險字第二一號
原告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志龍 律師複代理人 莊孝襄 律師
張義棟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