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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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九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二二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五十萬元。其陳述略稱:被告對原告施以公然侮辱及恐嚇,業經檢察官起訴,妨害原告名節至鉅等語。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其陳述略稱:未恐嚇原告等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及恐嚇危害安全罪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水城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葛羽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