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一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三一二號判處拘役三十日,緩刑二年,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再犯竊盜罪,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五月一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八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八十九年六月一日確定,其在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淑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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