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1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偽造文書罪部分,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89.11月間起至│89.11.3起至│││││91.12月間某日│91.12.27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彰化地檢92年偵│彰化地檢92年偵││││度案號│字第9320號│字第932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4年上訴字第2053號│94年上訴字第2053號││││實├───────┼─────────┼─────────┼─────────┼─────────┤│審│判決日期│95.06.01│95.04.06│││├─┼───────┼─────────┼─────────┼─────────┼─────────┤│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5年台上字第3002號│95年台上字第300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6.01│95.06.01│││├─┴───────┼─────────┼─────────┼─────────┼─────────┤│所犯法條│刑法第201條第1項│刑法第210、216條│││││││││├─────────┼─────────┼─────────┼─────────┼─────────┤│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不予減刑│6月││││罰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1、2應定執行刑│1、2應定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