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459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4592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9月21日上午9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泰錄
  書記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萬玖仟柒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信用卡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歷史帳單彙總查
詢表及歸戶明細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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