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簡字第1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一
時二十五分在北斗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