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25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仍有證據需要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
1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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