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員小字第4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信
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
化縣○○鎮○○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