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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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56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監執行)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陳海寧法官蘇碧珠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