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4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搶奪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
6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5月16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8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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