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欣茂交通有限公司被告乙○○
麟慶國際貿易(倉儲物流)金華宅配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94年度交簡字第64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陳海寧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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