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4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過失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仁勇
法官洪嘉蘭法官黃義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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