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紀文毅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文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紀文毅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6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0888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2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