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家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家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再易字第5號再審聲請人 胡德元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朱烏祿胡松山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0月1日102年度家再易字第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6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後段、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規定準用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聲請再審程序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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