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25號原告 柯泉福
柯文風 共同 楊玉珍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 陳鴻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1,784元,經本院
於民國102年8月8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繳,裁定已於102年8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於裁定送達後,逾期仍未繳納裁判費,以資補正。依上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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