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20號被告 胡德元 上訴人與胡 朱烏祿 、 胡松山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事件,而於99年9月1日時, 胡朱烏祿 、胡松山分別為70歲及87歲,推估其二人生存期間均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規定,應以10年計算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此計算結果,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提出上訴理由狀,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