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37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元,應徵第1審裁
判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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