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原告 江坤龍 法定代理人 劉添貴 訴訟代理人 鍾明諭 律師被告 郭章翊
郭芳昌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陳明富法官王憲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宜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