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4號聲請人 詹益軒
吳其財 王振祥 賴漢明 丁正福韓桂春 (即 洪崇顯 之繼承人) 洪裕仁 (即洪崇顯之繼承人) 洪裕良 (即洪崇顯之繼承人)相對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分別供擔保如附表一至四「擔保金」欄所示金額後,台灣橋頭地方法院一○六年度司執字第八○六四、八○六五、八○六
六、八○六七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八年度再易字第五一號再審之訴判決確定前,應予停止。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惟此項擔保係擔保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應受之損害,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債權額為依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公證書為執行名義,向台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就此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雖經橋頭地院及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49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確定,惟聲請人業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事由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如任令相對人繼續強制執行,俟聲請人勝訴時,聲請人將受難以回復之損害,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72年度公字第7803、9987、17004號及77年度公字第477號公證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聲請人所各借用居住之宿舍予以強制執行,由橋頭地院民事執行處分別以106年度司執字第8064、8065、8066、8067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聲請人就系爭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橋頭地院以106年訴字第743號判決聲請人全部敗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原確定判決駁回上訴後,聲請人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由本院108年度再易字第51號受理在案。斟酌聲請人所提之再審之訴,並非顯無理由,如不停止執行,一旦執行遷讓完畢,聲請人恐將難以回復原居住狀況,認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審酌本案訴訟標的價額為22萬7,750元,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及本件再審之難易程度,認所需訴訟期間約為1年,依此預估相對人因聲請停止執行致遲延受償所受之損害等情,酌定本件擔保金額如附表所示。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李怡諄法官黃宏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佳蓉附表一(執行案號:橋頭地院106年度司執字第8064號)
┌──┬───┬──────────────────────┬─────┬─────┐│編號│聲請人│執行標的│房屋現值│擔保金│││││(新臺幣)│(新臺幣)│├──┼───┼──────────────────────┼─────┼─────┤│1│詹益軒│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房屋│19,700元│7,000元│││即 詹德 ││││││ 屏之 繼││││││承人││││└──┴───┴──────────────────────┴─────┴─────┘附表二(執行案號:橋頭地院106年度司執字第8065號)
┌──┬───┬──────────────────────┬─────┬─────┐│編號│聲請人│執行標的│房屋現值│擔保金│││││(新臺幣)│(新臺幣)│├──┼───┼──────────────────────┼─────┼─────┤│1│吳其財│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房屋│35,600元│12,000元│└──┴───┴──────────────────────┴─────┴─────┘附表三(執行案號:橋頭地院106年度司執字第8066號)
┌──┬───┬──────────────────────┬─────┬─────┐│編號│聲請人│執行標的│房屋現值│擔保金│││││(新臺幣)│(新臺幣)│├──┼───┼──────────────────────┼─────┼─────┤│1│ 洪桂春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房屋│64,500元│22,000元│││洪裕仁││││││洪裕良││││└──┴───┴──────────────────────┴─────┴─────┘附表四(執行案號:橋頭地院106年度司執字第8057號)
┌──┬───┬──────────────────────┬─────┬─────┐│編號│聲請人│執行標的│房屋現值│擔保金│││││(新臺幣)│(新臺幣)│├──┼───┼──────────────────────┼─────┼─────┤│1│王振祥│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房屋│31,750元│11,000元│├──┼───┼──────────────────────┼─────┼─────┤│2│賴漢明│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房屋│63,450元│22,000元│├──┼───┼──────────────────────┼─────┼─────┤│3│丁正福│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房屋│12,750元│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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