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小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字第276號
原   告  徐壯法
被   告  許睿甄
       程翰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88元,應徵裁判費
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日裁
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此項裁定業於民國
100年4月5日合法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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