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66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66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伯彰
被   告  鄭正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零叁拾伍元,及自民國100年7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100年7
月26日起至民國100年8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0月21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並持
卡消費,另於同日向原告申請最高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
30萬元,可動用額度12萬元之現金卡,並動用借款。嗣未依
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2項所示本金及利息等語,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
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
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
真正。原告依據信用卡及消費借貸契約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
所示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